十二月起,国家水利部即将实行《水文监测资料汇交治理措施》,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水文监测资料汇交治理措施》出台配景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水文监测资料是水文事情的重要结果,具有恒久性、一连性、流域性、全局性等特点,是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治理、河湖治理、水工程建设与治理,以及能源、生态情况、城乡建设、农业、交通等经济社会运动不行缺少的基础技术资料。 现在,全国水文系统建设了各种水文测站12.1万处,但主要通过2万余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监测资料的整编事情形成年鉴资料,汇交资料的规模不够。同时,其他相关单元和部门的水文监测资料尚未全面开展汇交,影响了资料整体效益的发挥。
此外,由于缺乏统一的汇交流程和数据花样等要求,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事情还不够规范,影响了水文监测资料的完整性、权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五条划定:“国家对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建设健全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制度,有利于拓宽资料收集规模,延长资料系列,提升水文事情服务能力,实现水文监测资料规范化治理,更好为水利事情提供有力支撑,为经济社会生长提供水文服务。制定《措施》,作为水文条例的配套规章,进一步细化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规模和法式,十分须要。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治理措施》 第一条 为了增强和规范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事情,促进资料使用,充实发挥水文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的作用,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国家对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水量、水质监测的单元以及其他从事水文监测的单元,应当汇交水文监测资料。
水文监测资料是指通过水文站网对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的水位、流量、水质、水温、泥沙、冰情、水下地形和地下水资源,以及降水量、蒸发量、墒情、风暴潮等实施监测和水文观察所得资料及其整理分析的结果。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卖力全国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监视治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治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治理机构),卖力治理规模内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监视治理,其所属的流域水文机构详细卖力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监视治理,其所属的省级水文机构详细卖力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下列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举行汇交: (一)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 (二)地表水水源地,行政区界断面、生态流量控制断面、干支流控制断面等重要断面的水文监测资料; (三)重要地下水源地、超采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的水文监测资料,以及其他区域有关地下水的水文监测资料; (四)水库、引调水工程、水电站、灌区以及其他取用水工程的取(退)水、蓄(泄)水资料; (五)都会防洪排涝、中小河流、山洪灾害易发区及土壤墒情的水文监测资料; (六)河流和湖泊水下地形资料,水文观察、水资源评价资料,水文应急监测资料。 第五条 水文监测资料根据资料治理权限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 (一)流域治理机构所属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向所在地流域水文机构汇交,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向所在地地方水文机构汇交; (二)其他部门所属测站(断面)的水文监测资料,向所在地地方水文机构汇交,其中位于流域治理机构治理规模的,向所在地流域水文机构汇交。 省级水文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向有关流域水文机构汇交。流域水文机构吸收的水文监测资料纳入国家水文数据库。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水文监测资料汇交有协议的,根据协议纳入国家水文数据库。 第六条 流域治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治理部门,建设治理规模内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单元(以下简称汇交单元)名录,并见告汇交单元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规模、内容、期限以及吸收汇交资料的水文机构。 第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国家水文数据库,建设国家水文监测资料汇交治理平台,统一制定汇交资料花样等相关技术尺度。
汇交单元应当通过国家水文监测资料汇交治理平台举行汇交。不能通过汇交治理平台举行汇交的,通过电子介质资料、纸介质资料等方式举行汇交。 第八条 流域水文机构和省级水文机构应当对汇交单元的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事情举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汇交单元应当依照水文监测规程规范和资料使用要求,按月份或者按年度汇交水文监测资料。
按月份举行汇交的,应当在次月10日前完成。按年度举行汇交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其他测站(断面)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
因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治理等需要,对水文监测资料报送有时效要求的,汇交单元应当根据有关划定报送。 第十条 汇交水文监测资料应当切合水文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水文监测资料清单; (二)水文监测资料说明; (三)首次汇交的,还应当提供水文监测站点基础信息以及沿革情况,基础信息有变化的,提供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吸收汇交资料的水文机构应当自收到汇交资料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完成汇交资料内容和花样核验,将核验效果见告汇交单元,并向通过核验的汇交单元出具汇交凭证。
第十二条 吸收汇交资料的水文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划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妥善存储和保管汇交资料。电子介质资料应当举行备份,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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